正文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
职工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并提交有关资料
个人提出申请的
用人单位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一)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病情介绍,包括伤病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权益告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
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
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