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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7-07 16:51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


黄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技能劳动者大军,推动黄石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行业和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发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21年底,力争培训1500人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2年起,年培训学徒500人以上,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在职人员(重点是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新招用人员包含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转岗人员以企业批准文书为依据纳入学徒培养范围。

(二)培养目标。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中级工培养期限为1年,高级工培养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三)培养模式。以服务就业和推动黄石高质量发展为宗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技工(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合作办班,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培育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三、培养步骤

(一)确定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承担培养主体职责,申报学徒培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黄企业,无不良诚信记录;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培训、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健全;企业职工中技能劳动者达到一定比例,培训职业(工种)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大中型企业可独立办班开展培训,小微企业可联合办班开展。

各类企业按属地原则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新型学徒制培训开展情况需报市人社局。

(二)确定培养对象。企业按照规定确定培养对象,并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基本工资等内容。学徒参加高级工培训需取得相应工种的中级工职业资格。

(三)确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培养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学徒。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费用、职责等,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有充足时间参加培训机构的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

(四)确定培养计划和内容。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与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包括培养内容、教学课程安排、学时安排、师资安排、学徒管理、考核评价等,各专业(工种)中级工班、高级工班单独编班,不得混编。培养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需求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培育等。

(五)确定培养模式。学徒培养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相应教学和培训任务。企业主要通过导师带徒方式,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线上培训、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可将理论课转为线上学习,学时不超过总课时30%。企业、培训机构要制订与岗位生产、学徒管理、技能考核相适应的培养制度,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学徒培训,建立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考评体系。培训机构要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六)确定培养师资。企业要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培养能够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提升实操技能。培训机构要选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指导教师,负责学徒培养的专业教学任务。

(七)确定考核评价方式。企业、培训机构要结合岗位生产实际,参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学徒考核评价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八)企业和培训机构公示。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向所属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开班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对企业和培训机构备案情况进行公示。

四、培训补贴保障

(一)学徒保障。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工作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培训费用。经培训合格后,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同时对开展学徒在岗培养、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补贴标准。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拨付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的每人每年4000元、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后,资金渠道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申报和考核评价

(一)申请备案。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1个月内,应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和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黄石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1)和企业信用承诺书;

2.学徒培训计划;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学徒花名册;

6.新招用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由培训主体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考核或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六、补贴资金申领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实行属地发放,按培训年度预先拨付、据实结算。

(一)预拨资金。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可按程序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

(二)申报补贴。企业培养任务和考核评价完成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其余培训补贴资金,各区需报市级复核;大冶市、阳新县报市级备案。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黄石市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2);

3.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4.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5.企业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6.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三)资金拨付。各级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培养专业和级别、培养学徒人数、培训时间、补贴资金数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以及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学徒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享受新型学徒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同时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七、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人社局负责研究完善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统筹培训计划,指导培训开展,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培训补贴资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培训的备案受理、资料审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审核金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二)注重培养质量。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加强学徒培训监督管理,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要求,强化导师带徒、机构教学等培训过程中的考勤和视频记录,按要求建立培训台账,实名制管理学徒信息,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学徒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及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学徒培训结束前应积极开展学徒培训考核验收,确保实施效果。

(三)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评估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培训补贴享受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自觉遵守和执行补贴资金管理规定,工作人员有失职、失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

1、黄石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2、黄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

3、黄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名册

4、黄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台账

5、黄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表

6、黄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情况汇总表


附件: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