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
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注意哦!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既包括整体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也包括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
职工个人无须缴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