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9-17 17:34:05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正文

01


试用期内,单位也应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便在试用期也得依法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


02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03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保缴纳与档案没有直接关系,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理由。


04


按照政策规定,社保缴纳基数应参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按最低基数缴纳,存在少缴漏缴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同时,养老金计发遵循“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原则,也就是说缴费基数的高低对职工将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有很大影响。


05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即便职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为其参保。


06


未建立实际劳动关系,但挂靠参保缴费,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存在违规骗保的风险。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