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人社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 石 市 财 政 局 黄 石 市 商 务 局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3〕8号),加快推进新时代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主体培优工程,加快做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模
(一)做强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一批经济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相对完善、引领带动作用大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打造成为行业领军企业,对获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发展优质中坚企业。对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和中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型微利企业持续发展,壮大中坚企业培育基础。对首次达规纳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支持孵化一批专业性和创新较强、成长性较好的“小而专、小而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向创新企业集聚。鼓励发展具有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实力的人力资源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
(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参评总部企业、百强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对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化研发成果,参评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创新发展工程,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能力
(五)推动科技赋能产业升级。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业态提质增效。加快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等新业态,完善全产业链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六)推动行业融合发展。搭建重点产业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现代服务业相关细分行业拓展经营范围,探索开展与互联网、教育、医疗、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和殷祖古建、阳新鞋匠等劳务品牌的跨界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和评价机构,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评价,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营造创新发展氛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大会、交易洽谈、供需对接交流等活动,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合作平台,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三、实施平台建设工程,加快建强人力资源集聚发展平台
(八)鼓励搭建平台集聚发展。加快推动省级鄂东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多区”建设,结合全市重点产业分布,打造特色人力资源分园、分区。建设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一批有规模、有特色、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产业园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能级。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市场创建公共实训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和产业发展平台功能。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市场、零工驿站等运营管理,提升行业平台建设发展水平。鼓励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对搭建用工调剂平台的第三方机构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建设,并享受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融圈入群“一体化、同城化”发展,积极融入武汉都市圈、长江中游城市群、京津冀、粤港澳等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开展跨地域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交流,共同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展示、推介、洽谈等活动。积极推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异地互认机制,依托“一体化、同城化”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交流,培育发展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跨区域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功能拓展工程,强化人力资源行业服务发展大局
(十一)鼓励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围绕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招引产业发展所需人才。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专业优势,通过市场化为我市重点企业招引产业发展所需人才。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开展市场化招引企业发展所需的高端人才、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送工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者承接公共就业、人才引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人才培育工程,加快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十四)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围绕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业规范、行业发展等,开展行业人才专业培训交流。定期组织行业高级人才开展交流和研修活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申请见习及实习实训基地,加快行业骨干人才和基础人才培养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称评审相关要求的,可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民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高级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可不受基础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职业(工种)培训和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有关政策,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夯实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基础
(十六)推动行业组织发展壮大。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充分发挥其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七)加强行业分类分级评定管理。在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分类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诚信记录等要素,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作为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并在入驻产业园区、媒体宣传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营造诚信经营良好氛围,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规范经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监管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报告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非法劳务中介等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注重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给予支持,落实好投入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国家、省、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关补贴奖励资金。本措施中规定的同类型政策、本措施和我市市级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