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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柔性引进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1-01-05 09:11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园区党(工)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拓宽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建立柔性引才用才激励机制,制定了《关于支持柔性引进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制定配套的制度,抓好落实。

中共黄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关于支持柔性引进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拓宽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建立柔性引才用才激励机制,促进黄石企业科技创新和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试行)》(鄂人才〔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柔性引才,是指在不改变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鼓励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联合攻关、技术合作、平台签约等方式柔性引进创新型、技能型产业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在我市的企业或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要求所属产业为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工业互联网、生命健康、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现代服装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我市主导产业;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用人单位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并向柔性引进的产业高层次人才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条柔性引才坚持市场主导,用人单位为主体,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为原则,针对主导产业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以柔性、灵活的方式招才引智。

第五条柔性引才的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评者等国家级专家人才。

(二)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省级领军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工匠和技能大师等省级专家人才。

(三)在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担任中层以上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职务的专家人才。

(四)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以上职务、拥有核心技术或专利的专家学者。

(五)在国内外承担过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拥有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人才。

(六)其他急需紧缺的产业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柔性引才的主要方式:

(一)顾问指导。聘请各类高层次人才到市内用人单位担任技术顾问、首席专家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等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兼职服务。聘请各类高层次人才利用周末或节假日等业余时间来我市兼职工作或返聘已退休人才,提供课题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联合攻关。鼓励用人单位与市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或其它创新研发机构,联合进行项目攻关、技术攻关。

(四)技术合作。吸引各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技术成果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以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与市内企业进行合资、合作。

(五)平台签约。吸引各类产业高层次人才,签约入驻黄石科技城、黄石(武汉)离岸科创园等科创园区,按照“孵化在外地、加速在黄石,研发在外地、生产在黄石,引才在外地、用才在黄石”的模式,提供“候鸟式”高端人才服务,促进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推动平台引才、飞地引才、以才引才落实落地。

第七条柔性引才坚持以用为本,柔性引进后产生的成果转化、成果应用效果,作为对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我市柔性引进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奖补待遇:对柔性引才项目,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含所得税的年人才劳动报酬不低于5万元,方对用人单位进行奖补。其中,人才年劳动报酬在5万元及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给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20%的一次性补助;人才年劳动报酬在1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40万元的,给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金额25%的一次性补助;4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30%的一次性补助,单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单个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柔性引才补助所需经费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优惠条款;已享受同类型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九条 市委人才办每年年底组织市科技、人社等相关部门开展柔性引才补助申报认定工作,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服务期满或项目合作、工作签约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委人才办申报,经市科技、人社等部门进行核验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办复核,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后,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柔性引进的产业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服务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由所在县(市)区委人才办负责督导考核。对创新创业项目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柔性引进人才,优先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公寓保障对象、创投基金和科技金融支持对象、市企业家培养学院培养对象,并优先推荐参评“有突出贡献新黄石人”等人才荣誉。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成果和业绩等方式骗取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直接取消柔性引才奖补政策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