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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共黄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2016-03-25 16:04

各县、市、区党委,黄石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健全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加快集聚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研究制定了《黄石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黄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3月25日


黄石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积极作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鄂东特大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人才公寓按照周转使用、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和高层次人才的原则,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为主要依托,以在黄工作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为主要对象,逐步满足我市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全面建设符合黄石发展实际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

第三条  入住范围为在黄石城区无自住房的创新创业人才:

(一)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国家级创新人才以及“东楚英才计划”领军人才;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重点项目以及全市年度纳税百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第二层次人才:湖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省级创新人才以及“东楚英才计划”入选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以及全市年度纳税百强单位高管人员、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等。

(三)第三层次人才: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具有国内外相当层级经历的高层次科研或管理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等。

(四)第四层次人才:来黄创新创业的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以及创业人才等。

第四条  人才公寓租金由物价、房产部门参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等有关规定确定,其中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高层次人才,普通装修的人才公寓面向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租金补贴按照人才层次予以补贴:

(一)第一层次人才:租金补贴100%

(二)第二层次人才:租金补贴70%。

(三)第三层次人才:租金补贴50%。

(四)第四层次人才:租金补贴30%。

(五)柔性引进的符合条件人才可申请入住短期人才公寓,租金参照同层次引进人才标准、按天计算。

第五条  人才公寓根据人才层次和房源情况定期重新分配,具体年限以入住合同为准。为推进黄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奖励房屋产权或出售住房。

第六条  申请分配程序:

(一)本人填写申请表,报用人单位审核同意,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

(二)市人社局会同市房产局对拟入住人才进行资格审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产局等部门依据公正、择优原则并结合房源等综合因素对申报人选进行评估、提出入住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三)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入住名单及时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七条  人才公寓住户享有人才公寓有关公共服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租住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并停止租住:

(一)入住对象已不符合入住条件;

(二)工作单位变动的;

(三)本人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的(经认定的特殊原因除外);

(四)在城区购买自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起,最长继续租住1年);

(五)违反租赁合同条款的或租赁协议到期的。

第八条  黄石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市房产局组织实施。其中,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需求征集、评估分配、租金补贴以及入住人才交流服务等;市房产局负责每年在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中提供一定比例房源作为人才公寓房源,负责人才公寓的住房管理以及维修维护、物业服务等督办协调等;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装修、维护更新、租金收取、入住办理及服务等;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经费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人才公寓建设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和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各地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