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39号),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我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企业是培养和使用技能人才的主体,评价技能人才必须发挥企业的作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于拓宽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调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努力建立社会评价,企业评价,专家评价,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促进技能人才快速成长。
二、认真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采取先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的方式。试点企业要选择企业领导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具有相应的考评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的企业。
省厅确定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石化江汉油田集团公司、湖北三环集团公司、湖北新冶钢四家企业为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单位,四家试点单位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于2009年3月底前报省鉴定中心审核。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2家管理规范、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鉴定工作基础好的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试点企业名单和实施方案报省鉴定中心。
三 、积极探索改革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包括工作业绩评定、职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三项内容。
(一) 工作业绩是指考核对象在本等级晋升上一等级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的总称。
工作表现主要指工作纪律、工作主动性、团结协作、企业忠诚度四项指标,也是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工作表现由所在班组、车间、单位分别打分,最后取平均分。工作实绩主要指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工作实绩由专家组根据工作实绩记录进行打分,最后取平均分。
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两项有一项不合格者即为工作业绩不合格。
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者,可直接认定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业绩优秀者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评价申报人数的15%,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者,可进入下一轮职业能力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工作业绩评定为不合格者被淘汰,本年度不再重新安排参加工作业绩考评。
(二) 职业能力考核主要是指操作技能考核,包括考核人员的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能力。
考核内容由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参评人员岗位特点拟定,考核方式可采取典型工件加工、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答辩、作业项目评定等方式。
(三) 理论知识考试主要是指考核人员在本职业或者本岗位必备的相关职业知识。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从国家题库或省级题库中抽取试题,由鉴定中心统一制卷,国家题库内没有试卷的职业,由企业组织命题,报省定中心审核。
四、切实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指导试点企业开展评价工作。要建立企业评价技能人才专家委员会,除吸收试点企业专家参加外,还要广泛吸收同行业其他专家参加,确保评价的公平公正。
试点企业要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考评规则,严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同时要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和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特殊政策。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领导,深入企业现场,研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
省厅将进一步加大督办检查工作力度,拟于2009年5月组织工作专班对四家试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于2009年6月分片对各市州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同时,在总结交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8月召开现场工作会,全面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