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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黄石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1-15 16:25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黄石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总工会

2024年1月12日


黄石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

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3〕11 号 ) 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调处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大冶市、阳新县可根据实际工作期间一并实施。

一、工作机构

(一)设立市裁调室。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联合成立“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裁调室”),裁调室分别设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由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管理,具体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作人员由人社和工会指派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调解员组成,指派和聘任调解员不少于5名,其中2名为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设立工会派出庭。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派驻庭,具体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派驻庭组成人员由人社和工会指派的专职、兼职仲裁员及记录人员组成。

(三)实现裁调工作站全域覆盖。在所辖4个县级行政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1个用工聚集的工业园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裁调工作站,共计5个,由各城区人社局和工会共同管理。各县级行政区裁调工作站由所在区人社局协调办公场所,工业园区裁调工作站由所属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调办公场所,分别配备1名及以上专(兼)职调解员,在市裁调室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调解队伍

(一)选聘对象及条件。市总工会会同市人社局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调解经验丰富的要求,从职工法律服务团、工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人社干部等人员中选聘裁调室调解员。

(二)选聘程序。建立调解员备案制度,拟选聘人员应先填写《黄石市“人社+工会”裁调对接调解员备案表》(附件1),由市人社局负责推荐,市总工会审核把关,统一报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备案。首次聘任期限为1年,今后按年度报审。调解员在聘期退出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三)工作职责。调解员应当做好案件调解、释法答疑、矛盾疏导等工作,负责案件流转登记、组织调解、制作笔录、签订协议、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案件范围

当事人到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属于仲裁范围、符合受理条件,适宜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裁调工作室调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可委托调解。

四、工作流程

(一)立案前调解

1.建议先行调解。仲裁立案前,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投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以书面的《调解建议书》(见附件2)、《征询调解意见书》(见附件3) 形式交由当事人签署明确意见。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暂缓受理,通过仲裁委向裁调室及裁调工作站出具《委托调解函》(附件4),移交相关案卷材料。

2.调解受理登记。裁调室接收《委托调解函》后,在《裁调对接工作登记表》(附件5)上进行登记,编立裁调室独立案号,建立调解档案,确定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3.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应当按程序规范调解,做好《调解笔录》(附件6),需要劳动监察、仲裁及人社局相关二级单位、职能科室协助的,由市仲裁委及时协调,相关单位派人按时参与,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调解员自收到《委托调解函》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裁调室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并将案卷返还仲裁委,同时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派调解复函》(附件7)回复仲裁委。

4.调解结果反馈。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附件8)。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裁调室将案卷材料移交仲裁委,案件转入仲裁程序处理。

(二)立案后调解

1.征询调解意见。市仲裁委立案后,再次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市仲裁委委托裁调室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需要市仲裁委指派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由仲裁委安排原案件调解员按时参加调解工作。

2.进行规范调解。裁调室指派调解员按程序规范调解,做好《调解笔录》(附件6)。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

3.转入仲裁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依法依规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案件。

(三)结案后装档

1.编立独立案号。对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统一按“地区简称+裁工调字〔20××〕×号”格式编立案号(见附件6)。

2.做好规范装档。将《调解建议书》、《征询调解意见书》、《委托调解函》、《委托调解复函》以及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见附件6)、调解协议书(见附件8) 、送达回证等作为案卷材料,统一案卷封面(见附件9)、编写案卷目录(见附件10),规范装订、统一管理。

五、结果认定

下列情形视为调解成功:

(一)签订协议并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附件8),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各自义务履行完毕。

(二)已制作仲裁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附件8),并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的。

六、补贴标准

对裁调室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给予办案补贴,按季度审核发放。

调解不成功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调解成功的,劳动者有1-3人,每件给予500元补贴;劳动者有3人(不含)以上,案件补贴在5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补100元,每件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元。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2人及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案件在发放补贴时不得拆案处理。在职公职人员担任调解员的,不得领取案件调解补贴。

七、经费保障

市总工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1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总工会关于有序开展“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121号)文件精神落实经费补助。

八、规范管理

各地裁调工作室要建立规范统一的案件台账,从严从实从细管理案件案卷和法律文书,确保数据情况动态更新、办案过程有迹可循。案件补贴由市、县总工会按照标准计算、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交由其他组织管理、代发,不得向裁调工作室调解员名录以外人员发放。案件统计以法律文书为依据,各地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做好比对核实,确保数据准确、统计口径一致,市总工会每季度向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汇总报送案件统计数据以及有效做法。

九、工作要求

(一)健全联动机制。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研究、共同推动、共同落实,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形成人社委派、工会跟进、及时确认的高效机制。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及时整改工作推进不力、对接机制不畅、存在薄弱环节的地方。

(二)增强队伍建设。市人社局联合市总工会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准入、强化培训、加强管理、健全考核,确保调解员作用发挥。选派“政治素养高、业务水平好、服务意识强”的仲裁员,为职工依法维权提供便捷服务。

(三)优化考评激励。市人社局和总工会对裁调室、裁调工作站和调解员在调解案件量和成功率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于调解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仲裁委将不再委托调解;对于调解案件量、调解成功率高的组织或个人,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打造金牌调解组织、评选金牌调解员等活动中优先纳入、择优推荐。市总工会将裁调对接工作作为各基层工会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纳入综合绩效考评。

(四)推进总结宣传。总结提炼落地见效的工作举措,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汇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经验推广和宣传发动。联合主流媒体制作精品调解视频,宣传典型性、代表性案例,打造示范性、引领性样板,不断提升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


附件:

1.“人社+工会”裁调对接调解员备案表

2.调解建议书

3.征询调解意见书

4.委托调解函

5.“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登记表

6.“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调解笔录

7.委托调解复函

8.调解协议书

9.“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裁调案卷

10.案卷目录

附件: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