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人社发〔2023〕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新港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技兴荆楚”工程,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4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能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贴对象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如下:
(一)在黄石地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及企业在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其中,创业培训还包括毕业学年大学生和创业初期创业者。
(三)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主体(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经许可的职业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二、规范培训项目
(一)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按照备案培养期限及等级完成培训,并取得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新技师培训。企业组织符合所从事工种晋升条件的在岗职工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3.岗位技能培训。企业组织在岗职工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20个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二)就业创业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参加或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按照规定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时长给予200-32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00%给予补贴;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80%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创业培训,可申领补贴。GYB课程不少于24课时、补贴标准300元/人;SYB、IYB课程不少于56课时,补贴标准1200元/人;EYB课程不少于48课时,补贴标准1200元/人;网络创业课程不少于56课时,补贴标准1500元/人。
3.岗前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重点群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严格培训主体
(一)培训主体资质。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在黄企业为培训主体,也可依托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劳务派遣制员工以实际用工单位为培训主体。就业创业培训以定点培训机构为培训主体。
各级人社部门可联合教育、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工会、残联等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实施行业特色专项培训项目。
(二)培训对象范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自主确定培训对象,培训职业(工种)应与企业所在行业及职工所从事工种密切相关。其中,新型学徒制、新技师培训对象应同时符合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申报条件。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一年内的人员原则上不组织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就业创业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面向全体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参训对象自主报名,培训机构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鼓励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式、专项培训服务。
(三)培训内容方式。培训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合理制定培训计划、教学课程、培训学时等,合理设置理论和实操培训比例。鼓励企业采取线上学习、师带徒、分段分类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但线上培训比例不得超过30%。
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和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联合实施,共同约定培训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学校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开展新技师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也可委托培训或联合培训。
(四)培训考核认定。培训主体按规定完成培训后,应及时组织结业考试、技能认定考核。对我市暂不具备等级认定考核条件的职业(工种),按规定组织结业考试,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作为领取培训补贴的依据。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必须以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依据。
四、强化培训过程监管
(一)实行开班备案管理。各培训主体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应按照属地原则,提前5天向人社部门进行开班备案申请。人社部门应及时告知培训主体是否受理备案。培训应严格按照备案时间开展,其中,岗位技能培训需在2个月内完成并提交补贴申请;新型学徒制、新技师需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认定考核并提交补贴申请;就业创业培训在规定培训课时完成后应及时提交补贴申请。
(二)落实台账登记管理。严格通过信息系统经办补贴性培训项目,其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在“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系统”经办,就业创业培训在“湖北公共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经办。培训主体于开班前通过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含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卡、诚信承诺书等,可通过系统比对核查的资料无需提供);培训期间定期打卡,上传培训图片或视频材料;培训完成后,通过系统提交补贴申领资料。同时,按班次同步建立纸质或电子培训台账,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三)严格培训核查监管。采取不定时抽查、学员满意度测评、培训结果考核等方式,严格培训过程监管。可采取视频监控、系统考勤、人脸识别、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形式,由受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培训期间核查记录应不少于2次。申报补贴的项目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对检查未到训、培训未完成、考试考核未通过的学员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四)做好补贴公告公示。培训主体应通过网站、公众号、公告栏等形式,在培训前将培训专业、等级、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及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予以公告;培训结束后,应对享受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予以公示。人社部门应建立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台账,对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或发放后,定期予以公示。
五、优化补贴发放流程
(一)补贴申领。职业培训补贴采取“先垫后补”“谁垫付、谁申领”的方式申请。培训主体完成培训后,按属地原则向备案人社部门进行申报,提交补贴申报资料。
1.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组织培训的,补贴拨付给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办,且没有支付费用的,补贴拨付承训机构。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以企业为主体申报,补贴统一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按协议比例支付合作院校。结算补贴时参训人员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补贴申报资料应包含: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单位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补贴资金申领表、合格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专项能力、培训合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表和日常考勤以及不低于3次的培训图片及视频(新型学徒制不低于10次)等。新型学徒制培训还需提供合作院校正规收费票据。
2.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学员个人垫付培训费用的,由培训机构集中申报或学员个人申报,补贴拨付学员个人;培训机构垫付或免费开展培训的,由培训机构申报,补贴拨付培训机构。各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面向就业重点群体免费开展的培训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补贴申报资料应包含:补贴申请表、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专项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对象类别证明(其中,农村劳动者以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村级证明认定,可通过系统核查的无需提供证明)、培训台账、授课视频资料、正规收费票据。
(二)补贴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培训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其中,大冶市、阳新县资金独立支出,各城区开展的需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的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统一报市级复核后支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按原有规定执行。
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培训,应将培训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并对开班备案、过程核查、考核评价等培训全过程负责,培训完成后负责受理补贴申报资料,审核核定后向人社部门申请拨付。
(三)享受次数。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同一劳动者每一自然年度内享受培训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其中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1次,创业培训同一课程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每个证书只能申领1次补贴,已取得高等级证书并享受过补贴的,不得再以同一职业低等级证书申领补贴。
在岗职工参加本企业开展的技能培训,原则上由企业申领相关补贴,相关补贴已经发放给企业的,职工个人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六、相关要求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要发挥好人社部门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牵头抓总作用,积极协调对接相关职能部门,整体推进职业培训工作。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将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提高培训工作质效。各地各部门加大重点行业、重点工种、重点群体补贴性培训支持力度。要依托行业领军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工(职业)院校和公共就业训练中心等优质培训机构,重点加强实用型、紧缺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形成规范化培训示范效应。
(三)压实资金监管责任。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要求,将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确保培训资金使用全程留痕。各培训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培训活动,对以虚假资料、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依法依纪追回补贴资金,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
附件1黄石市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备案申请表、黄石市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训职工花名册.doc
附件2黄石市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黄石市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领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