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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社局      时间:2020-09-01 09:56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以工代训百日攻坚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9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稳定就业,现就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之内,组织新吸纳参保员工开展以工代训的。

(二)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组织其开展以工代训的。20201231日前,对象范围可扩大至各类企业201811日以来新吸纳并仍在本企业工作的参保员工

(三)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参保职工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的。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各类企业组织参保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

以上第(二)、(三)、(四)条补贴政策及申报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12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不变。

二、补贴标准

以工代训按企业吸纳就业职工人数或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职工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20201231前完成以工代训并申报补贴的,培训补贴在原基础上提高20%

以工代训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和发放参训职工培训期间工资补贴以及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

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期间员工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培训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员工参加以工代训,由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以工代训补贴,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总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三、培训组织

(一)明确培训主体责任。开展以工代训由企业承担培训责任,应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制定培训方案。可将疫情防控、安全知识、法律意识、工匠精神等纳入培训内容,可采取网络课程、以师带徒、岗位实操等形式组织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一线职工,在岗位生产实践中开展培训并做好考勤记录。培训结束后,应结合生产岗位任务,组织员工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培训效果。

(二)实行培训申报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经办机构申报培训计划,经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申报材料包括:

1.《黄石市以工代训申报备案表》(见附件1);

2.参训员工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3.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扶贫手册、就业创业证等);

4.以工代训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工种)、培训内容、考勤管理、考核方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声明函(见附件4);

(三)强化培训过程监管。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培训期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可通过电话回访、不定期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实地检查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

四、补贴申报程序

(一)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受理培训申报经办机构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黄石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2.培训合格人员考核结果记录

3.以工代训人员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凭据(需培训合格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以工代训考勤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资格。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官方网站,查询申报单位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对疫情影响的企业申报以工代训的,还应审查申报单位规模、经营项目等。

2.培训对象资格。通过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查询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公共就业信息系统等方式,确认培训对象是否属于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范围。通过金保系统查询培训对象入职时间,培训期间社保缴纳情况。

3.用工关系。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每月支付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培训补贴按培训期限内的参保月份计发,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或者经人社部门批准缓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参保单位,可在补缴后申报培训补贴。

4.培训真实性。通过审查以工代训考勤表、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结合培训期间电话回访和不定期实地检查等情况,确认以工代训是否正常开展。以工代训不足月的,如申报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参训职工当月工资并缴纳社保的,可正常拨付补贴。

(三)信息公示。补贴申报审核通过后,通过政府或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拟拨付补贴资金的企业信息、参训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等内容(见附件3),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补贴支付。补贴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相关程序按月拨付至企业。补贴资金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有关要求

(一)加快工作落实。县(市、区)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以工代训,要将以工代训作为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培训项目,切实将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发放职工工资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政策用足用好,将国家和省对企业职工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优化培训服务。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加大培训宣传和组织力度,最大限度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全力推进“以工代训百日攻坚”行动。

加强培训质量企业要积极落实培训方案和培训要求,强化以工代训过程中的考勤和视频记录,按要求建立实名制培训台账,以备查验。培训结束后应认真开展考核评价,确保培训效果。

)加大监管力度。企业对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依法依纪予以严惩。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培训完整真实,坚决杜绝虚假培训、降低要求培训、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情况应于发放后一周内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各县(市、区)要把在工作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报送市人社局由我局报省厅予以宣传推广。各地以工代训开展情况和企业补贴发放情况每月30日前统一报市人社局职建科备案。


附件:

1.黄石市以工代训申报备案表.docx

2.黄石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docx

3.黄石市以工代训补贴公示表.docx

4.企业声明函.docx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