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住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金融监管支局,国有投融资平台企业,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为提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分行
2025年12月10日
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
一、电子保函的开立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保函经办机构开立,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或电子保险保单(以下统称“电子保函”),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纸质保函保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保函的经办机构需为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和偿付能力,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符合银行保险行业监管、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等部门有关开展保证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保函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担保承诺,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按照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符合入驻条件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均可申请对接入驻电子保函服务平台。
(三)电子保函服务平台与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系统对接,提供保函经办机构业务办理网络支持服务,不涉及电子保函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具体业务,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维机构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用户体验,提供便捷服务,依法依规开展电子保函服务工作。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维机构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审核申请入驻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保函经办机构所开立的电子保函有效。
(四)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1%比例开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有多个在建工程,比例可下浮至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单个工程开立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开立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照0.5%比例开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开立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按照1.5%开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照2%开立。
二、电子保函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电子保函办理系统操作指引(附件1),登录黄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系统(http://119.100.56.90:7001/gj/#/login/loginFirst),在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自主选择电子保函经办机构,确保电子保函担保金额不低于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储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
(二)开立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保费后,保函经办机构提供有效的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三)保函启用及补缴。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保函经办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四)保函注销。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按规定公示30日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申请表》(附件2),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保函正本。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完毕,并向经办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确认书》(附件3)后,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保函手续。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退还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三、其他规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保函经办机构对开立的电子保函有效性负责,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维机构负责审核,确保保函经办机构所开立的电子保函有效。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维机构协助保函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接口做好对接,保函经办机构的电子保函通过测试并达到技术、安全要求的方可上线运行。
(三)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维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泄露信息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负责对电子保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优化内部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分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对电子保函业务开展中涉及征信相关活动进行合规监督,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五)各级人社、资源建设、住更、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广泛宣传电子保函政策优势及操作流程,引导企业积极采用。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有形式存储保证金的项目,仍按原方式管理至到期或符合解除条件。新开工项目及需重新存储的项目,鼓励优先采用电子保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电子保函办理系统操作指引(视频二维码)
2.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申请表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确认书
附件1
电子保函办理系统操作指引(视频二维码)

附件2
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申请表
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工程名称 | 完工日期 | |||
开立保函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名称 | ||||
保函开立日期 | 保函编号 | |||
申请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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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签章) | 行业主管部门(签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确认书
银行 (保险机构、担保机构):
于 年 月 日在你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开立了 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保函编号为 。现该单位因开立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对应工程已完工,在公示期内未发现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该保函符合注销条件,准予注销。
请贵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