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化解和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黄石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4日
黄石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自愿为超龄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超龄从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界定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使用超龄从业人员的单位,在30日内可以依据本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应提供《关于待遇领取地认定联系函》、劳务协议(聘用合同)、《单位职工增员申报表》,填写超龄从业人员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
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劳务协议(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自愿为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用工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备,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从报备用工时间起计算;未报备用工时间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从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 超龄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用人单位以超龄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规定;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
超龄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期,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人单位申报的超龄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纳。
第六条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和待遇享受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为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欠费期间,超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超龄从业人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为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及时办理续签劳务协议(聘用合同)手续延长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其补缴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超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试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