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有关单位:
当前,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湖北疫后重振各项政策持续落地,以及供给侧结构改革深入推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依然保持高位运行,人民群众对“便捷、优质、高效”的矛盾纠纷调处需求也越来越高。为回应群众呼声,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效能,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的新路子,经研究,现就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职能,提供“一站式”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机制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整合多方调解资源,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和“一站式”劳动维权中心,打造调解综合窗口,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该中心依法表达合理诉求,有效破解劳动人事争议保障服务管理难题,化解劳资关系纠纷,维护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以促进劳资关系更加和谐为目标,建立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和保障服务水平。
二、调解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利于彻底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和更好服务社会保障的原则。
三、调解纠纷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调解中心设置及职责
成立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分管领导组成。中心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入驻办公。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统筹协调;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业局、社保局、劳动监察支队和工伤科等部门维权事项,形成办事指引;做好与法院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指导县(市、区)人社部门抓好调解中心建设工作;为调解中心工作开展提供硬件保障。
(二)市总工会:负责配合人社部门完善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负责指导、推动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业、行业工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抽调干部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集中办公。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配合人社部门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立调裁诉一体化在线解纷机制;指导基层法院(法庭)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建立审判专家调解资源库,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制定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抽调干部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集中办公。
(四)市司法局:负责配合人社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工作的指导;指导基层司法局(所)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将劳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内容;抽调干部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集中办公。
大冶市、阳新县比照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综合调处工作,对重大、疑难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人事争议及时上报。
五、调解程序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发生后,经用人单位、属地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或者企业调解组织调解后,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二)受理:经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要综合调度调处的,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报告,并按集体研究意见协助调处。
(三)调解: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及时予以调解,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时限。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履行: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工作制度
(一)建立纠纷调解例会制度。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每月召集相关部门(科、室、队)召开劳动争议专题会议,定期对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着力解决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纠纷预防工作。
(二)建立纠纷调解联动工作制度。即建立日常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包括人社、工会、法院、司法等部门专业人员在内的纠纷调解员库,应邀或定期派出专业人员帮助调解组织解决重大、疑难、突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建立专业咨询机制,在全市建立业务指导机制。
(三)建立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制度。大冶市、阳新县每个月底都要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上报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把中心建设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
(二)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大指导推进力度,形成人社部门主导、仲裁部门主抓、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全市上下“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三)压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工作例会、调解业务登记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定期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专兼职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队伍。
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