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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人社厅网站      时间:2017-09-13 16:0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3号)文件精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人才引进和经济发展,现将《湖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更快更好发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5日    


 

湖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人才引进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以服务人才强省和就业优先战略为目标,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为核心功能定位,立足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在特定区域内,搭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平台,形成产业集群,发挥集聚效应,打造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省人社厅评估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

(二)园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匹配度高,较好满足当地企业用人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高;

(三)园区业务范围涵盖人才招聘、培训教育、人才测评、管理咨询、薪酬设计、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信息软件等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四)园区具备就业创业服务、见习实习、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功能; 

(五)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 

(六)园区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营高效;

(七)集聚效应显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数量不低于30家,入驻率占到园区总面积60%以上。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型丰富,层次多样,有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企业入驻,示范引领效果明显,产业契合度高;

(八)经济效益显著。整体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发展均衡、增长态势明显;

(九)社会效益显著。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参与“我选湖北”计划、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外国优秀人才引进倍增计划和“就业扶贫”等各类促进就业创业公益活动,促进就业和人才引进配置的主渠道作用强;

(十)信息化程度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与“互联网+”信息化模式深度融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等手段,搭建面向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平台,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到80%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人社厅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评估审核;

(三)省人社厅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园区行文批复,授予“湖北省xxx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五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三)管理运营情况;

(四)入驻机构名录;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  引领示范效应显著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推荐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七条  省人社厅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应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园区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必须明确工作职责,有效加强园区的监督管理,杜绝开展与人力资源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已命名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人社厅定期进行巡检,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将撤销其命名。

第十条  对已建成并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地要加大对人力资源产业园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