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企业提前找准违法风险点,提升企业预防行政违法能力,切实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黄石市关于落实“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模式的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谁主管、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编制了《黄石市人社领域“预防为主”涉企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合规指导,督查引导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黄石市人社领域“预防为主”涉企指导清单
序号 | 指导 事项 |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违规责任 | 发生 频率 | 建议 | 指导 部门 |
1 | 遵守建筑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规定 | 1.用工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未依法规范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2.总包单位未规范运用信息监管系统,未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 【法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 | 1.订立劳动合同; 2.规范运用信息监管系统; 3.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 4.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5.配置劳资专管员。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0714-6280950 |
2 | 遵守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管理规定 | 1.总包单位未依法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2.建设单位未依法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 | 【法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 | 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签订分包合同; 3.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按时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0714-6280950 |
3 | 遵守建筑领域总包代发制度管理规定 | 总包单位未依法履行总包代发责任,每月通过专户代发直接招用和分包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或个人。 | 【法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 | 1.编制工资支付表; 2.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公示工资支付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0714-6280950 |
4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 | 1.工资应当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及时支付,具体支付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5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0714-6280905 |
6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法定必备条款,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 | 1.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0714-6280905 |
7 |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试用期规定 | 1.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违反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 ★★ |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8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保证至少休息一日,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9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10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1.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11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 1.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不符合规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0714-6280905 |
12 |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1.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可以查验劳动者身份信息,但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13 |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当查验应聘人员身份证件,认真核对人员身份,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14 |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 1.未建立职工名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15 | 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 |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当认真核对录用人员身份信息,防止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等情形,确保不出现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形。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16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者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以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17 |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 1.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 | 【规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 | 1.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18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 | 【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19 |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 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日常检查及相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相关情况。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20 |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 1.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0714-62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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