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发〔2016〕6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周二上午(8:00—11:30)原则上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具体安排按照每月《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表》执行,安排表由局信访科每月月初制定。
第二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地点设在局办公楼一楼信访接待室。
第三条 当班局领导因开会或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访的,须事先与局信访科联系,由局信访科协调其他局领导代班。
第四条 局领导接待日期间,针对来访群众诉求,相关业务科室(单位)须派人到现场协助接待,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具体问题处理工作。
第五条 局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期间,局信访科负责做好来访群众登记工作,并派一名工作人员认真记录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六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实行首访负责制。
(一)对能当场处理的问题,根据局领导意见,当场书面答复来访人或责成相关科室直接回复来访人。
(二)针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或因政策条件所限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及时作好记录,并书面告知来访人。按照信访办理程序要求,接访领导须书面责成有关科室认真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接访领导及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经领导同意后书面回复来访人。
(三)遇有重大事项,当班局领导难以处理的,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局长专题办公会审议。并向来访人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承诺限期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局信访科须加强对局领导接访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对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落实。
第八条 局信访科负责建立领导接访工作台账,填写《局领导接待日交办案件承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做好相关接访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