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开发区·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在工程建设领域稳妥有序推行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函的建立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为减轻工程建设项目流动资金压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单或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函”),可用于替代缴存现金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为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二)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金融机构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其中为外地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须在黄石市有分支机构或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证明。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担保承诺,无故延误或不履行见索即付义务的,一经查实,将协调有关管理部门终止在本市从事保函金融业务。
二、确认保函的期限及额度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持《黄石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附件2)《黄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函缴存申报表》(附件3)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保证金保函。“先建后验”项目或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也应当足额缴纳保证金或办理保函。
(二)保函的期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保函期满后,工程项目仍未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担保手续,期满未办延期手续的,视同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函担保金额实行动态差异化管理。根据《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黄人社发[2017]30号)第九条的规定,工程合同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保函担保的金额不低于工程约定合同价的0.8%;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0.5%计算,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可适当降低或提高保函担保金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保函担保金额:
(1)诚信信用等级评级达到A+级(含预警当月及时修正为A+级的),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年度,不作为无拖欠年度),新建项目可申请免缴;
(2)诚信信用等级评级达到A级(含预警当月及时修正为A级的),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年度,不作为无拖欠年度),新建项目保函金额按应缴金额的50%确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加保函担保金额:
(1)2年内发生过5人及以上群体性欠薪案件和部省督办案件,且被评定为B-级或评定为C级的,保函担保金额按应缴额的150%确认;
(2)对于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诚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连续3个月下降到A级以下的,将及时取消政策优惠资格,并责令30个工作日内补足保函差额部分。
三、保函的启用程序及补缴
(一)工程项目在建期间发生欠薪行为,有《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黄人社发[2017]30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缴款单位出具《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和《启用保证金保函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经双方确认后,保证人根据保函约定的条款兑现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用于支付工资的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工资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开具银行保函的,保证人将兑现的资金根据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划入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或者社会保障卡;提供其他形式保函的,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证金专户代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应急启用保证金保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缴款单位在15日内按照核定标准补足或重新提交保证金保函。未按要求补足或重新提交保函的,视同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缴款单位限期缴清。期满仍未缴清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保函注销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保函有效期到期的,保函自动失效;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保函有效期未到期的,通过短信、维权公示牌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30日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申请表》(附件4),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通知书》(附件5),到开具保函的金融机构予以注销。
五、其他规定
(一)为优化营商环境,省内或省外开展劳动保障诚信信用等级评价的地区,施工单位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项目开工前3年连续评定的A+或A等级,可视同本地在建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年限,累加后享受减免保函的政策。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年度,不作为无拖欠年度。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查验中标施工单位缴存保证金或提交保函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需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缴存或未办理保函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本通知由人社、建设、交通、水利、自规部门共同实施。财政、审计、地方金融局、银保监负责对保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
2021年8月3日
附件:
2、黄石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