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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来源: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1-09 14:36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市人社局系统共执法主体4个,其中市人社局为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市人社局执法岗位设置10个、执法人员22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执法岗位设置2个、执法人员22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执法岗位设置4个、执法人员44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岗位设置1个、19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市人社局




1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1

1.168708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

市人社局

64

64

64

0

13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宗)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

汇款

其他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

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

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

强制执行

市人社局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市人社局

181

1278

1459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实施行政处罚1宗,罚没金额11687.08元;受理并行政许可64宗,撤销许可13宗;实施行政检查181宗、行政确认1278宗。

序号

行政执法行为

法制依据

具体条、款、项、目

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4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73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7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5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7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6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34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3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54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7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2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8

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年度无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