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社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目录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用人单位 |
2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公司法人 |
3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业务范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4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自然人、法人 |
5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技工学校设立 |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七项 |
自然人、法人 |
6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用人单位 |
7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
用人单位 |
8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规招用员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 |
9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缴费单位、鉴定机构在社会保险事项办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作办学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1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 |
12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违规就业、用人单位违规招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 自然人、用人单位 |
13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4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 |
15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6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企业 |
17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培训机构套取培训补贴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 培训机构 |
18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自然人 |
19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书行为的处罚 |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招用台港澳、境外人员就业行为的处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用人单位 |
22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休息权和工资收入权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用人单位 |
24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25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26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27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规设置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 |
28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29 | 黄石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使用童工、为童工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