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我市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未享受者可拨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热线0714-6286299、6286399维权,或使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即可进入“欠薪线索反映”微信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提交完成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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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正在对各类高温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或企业落实夏季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对落实措施不力者,将督促其改正。
市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