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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新政7月1日起实施

来源: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5-08 17:42

 

近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从20207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类对象可申请补缴

据介绍,单位从业人员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男性不超过60周岁,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生产操作岗位的女性不超过50周岁;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女性不超过55周岁。

四类对象可申请补缴: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劳动法》施行后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实际缴费基数不实,在缴费所属期2年追溯期内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发现的。

补缴需核原始档案和法律文书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统一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其中,要求补缴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11日)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时段的,需审查申请人本人档案进行核定;199611日以后,参保人员应补缴年限(含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有效原始凭据认定补缴年限;199611日以后,应补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查看存续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确定补缴时段。

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根据社保稽核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未报、少报缴费人数下达的稽核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通知)确定补缴人数和缴费基数。

市人社局提醒,对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违规办理补缴手续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补缴比例和基数有规定

单位从业人员补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属于19951231日前的,以办理补缴时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基数,按5%比例补缴;属于199611日以后的,缴费基数在参保地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比例199611日至2016430日期间为单位20%、个人8%

201651日以后按参保地对应时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即201651日至2019430日,费率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201951日至2020131日费率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202021日至630日费率为8%(其中单位部分免征、个人8%)。

滞纳金按补缴费额1倍封顶

202071日起,符合政策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将收取滞纳金。

其中:补缴19951231日前的缴费,不收取滞纳金;补缴199611日至2011630日期间的缴费,自20117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201171日以后的缴费,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滞纳金全部并入统筹基金。滞纳金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

按历年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补缴199611日以后的时段,均按补缴基数8%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收取的个人账户利息并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

补缴19951231日前时段的,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补缴199611日以后时段的,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在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跨缴费年度补缴

20207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季度、半年或按年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跨缴费年度补缴。

市人社局提醒,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养老保险中断缴费情形的,应于2020630日之前的补缴政策过渡期内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不能补缴。个人或委托他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打印核定单,持核定单到湖北银行、工行、农行、交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指定代收银行网点自行缴费。

明确女性参保人员50岁办退休条件

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女职工,退休时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在50周岁至55周岁范围内选择。  

202011日起,未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年满50周岁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累计满10年,且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由其所在用人单位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延迟申报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