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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详解社保缴费基数

   时间:2018-06-22 09:01

  黄石2017年度岗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发布后,一年一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全面铺开。目前,正值全市各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高峰期。
  社保缴费基数关系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费、社保待遇,针对部分参保单位在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时遇到的种种困惑,昨日,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解读。

  依上年度工资据实申报

  从2008年起,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目前,我市实行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分别核定的办法。因此,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据实申报,且人均月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岗平工资的60%、不高于300%;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申报,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岗平的60%、不高于300%。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大于或等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需按“五险一单”申报,还应执行“两表两签字”制度,即提供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表》须由单位法人代表、人事劳资、财务、工会负责人签字(章),《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须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按政策规定,2018年度我市参保单位企业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441元,月最高基数为12201元,参保单位依法据实申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低于2441元的按2441元核定,高于12201元的按12201元核定。针对部分参保单位按最低基数申报缴费的现象,市社保局提醒,据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是国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最低缴费基数不完全等于缴费基数”,只有当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最低缴费基数时,才能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申报缴费。

  不列入缴费基数项目可剔除

  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无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足额缴费后,作为职工个人账户记录、转移和退休时计发待遇的依据。
  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补助、误餐补助,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17类。参保单位有上述列支的,可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提供原始凭证,填表申请剔除。

  新招职工等群体缴费基数有别

  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据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社保局提醒,凡《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制度已明确规定应当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按“五险一单”申报,除政策规定外,参保险种、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必须一致,不得瞒报缴费基数、少报缴费人数。

  据实提供财务和工资年报等资料

  目前,市社保局组织社保、医保、就业等机构精干力量,通过分组受理、现场审核的方式,正在抓紧审核资料、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据介绍,参保单位办理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时,需提供经签字的《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报2017年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如发放工资的财务凭证(6月和11月的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单据、工资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参保人数5人以上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并根据2018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录入缴费工资基数。
  为便于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市人社部门开通了网上申报系统,社保大厅提供现场打印、复印、查询等服务。对政策掌握不清、业务操作不熟的,可加入黄石社保交流2号群(QQ群号:361165315)交流,且提供3部热线电话(号码为:6573503、6572760、6572158)接受政策和业务咨询。

  逾期不申报将强制核定

  据了解,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2018年6月1日-30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30日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须在7月31日前到市社保局办理补报手续;逾期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从8月起,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实行强制核定、强制征收。
  对瞒报缴费基数、少报缴费人数的单位,市人社部门将联合地税等部门,上门稽核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将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限制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